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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注册

1.注册对象
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2.注册内容
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受聘于企业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进行注册管理。
3.注册依据
①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人发[1997]26号);
②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号);
③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
4.注册程序
(1)申请人向各市经委提出申请;
(2)市经委综合调研处对收到的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送省经贸委法规与产业政策处具体受理注册申请;
(3)省经委法规与产业政策处进行受理注册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注册,颁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告知理由。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注册或不给予注册的答复。
5.需提供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申请表》;
(2)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企业聘任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证明;
(4)取得资格五年后第一次注册者还应当提交经注册管理机关进行有关业务知识考核合格的证明;
(5)重新申请注册者应当提交所在企业考核合格及参加继续教育或由注册管理机关出具的业务培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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